酷刑(残酷的刑罚)
发展历史
欧洲
在欧洲人看来,酷刑最初的雏形可追溯到古埃及:自公元前20世纪起,人们开始采用残暴的手段(尤其是棍击和鞭打)来对付罪犯,或通过恐吓等手段迫使敌人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希腊人,特别是罗马人常采用的酷刑是刖足,也就是把罪犯的脚砍掉。
酷刑一词来源于拉丁文中的torquere(本意为弯曲身体),起初只用于对付奴隶,随后扩展到成为帝国专制的工具:弑君的罪犯、巫师和说谎者,都将受到最严苛地对待。于是酷刑演变成一种完完全全的司法工具:在罗马的法典中,口供是量刑定罪的必要依据,因此,为了撬开囚犯们顽固的嘴,各种逼供手段就应运而生。
中世纪时,如果被告的说辞存在疑问,将被要求将手放在炽热的烙铁上,或将胳膊伸进一口盛满沸水的大锅中,谁能安然无恙,就能证明自己是清白的。7世纪末的罗马法典再一次将酷刑明文列入司法工具之列(在宣判之前以及之后,作为刑讯工具或是惩罚手段)。不同的是技术含量:其中使用最广泛的就是“绳索吊问”,即用绳索将犯人的手绑牢随后吊离地面,然后将其从不同的高度抛掷下去,使其上半身肢体脱臼;还有“锁舌”,即用两片金属楔子挤压犯人的脚踝;以及“竹夹”,将犯人的十指插入竹片的缝隙间,然后向两边用力拉紧(这个相信不少人都很熟,古装剧里对付女犯人一般都用这招);更有甚者,用炽热的铁钳撕扯犯人身上的皮肉或迫使其一口气喝下几公升的水。
这样的情况直到1252年才得以缓解。当年,教皇伊诺臣佐四世正式下令,在审判异教徒的过程中,如果认为其供词中含有巨大的疑问或矛盾,则可以使用酷刑,然而酷刑的程度要适当控制:达到威胁与震慑的效果就足够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的酷刑,从人道角度考虑,它的施行也应有个底限:不要使受刑者永久性残废,且每一种酷刑不得持续十分钟以上。但长久以来,酷刑却一直存在着,从1542年到1761年这200多年当中,罗马宗教裁判所共对97人施以火刑,包括坚持己见的乔尔达诺·布鲁诺等人在内的很多科学家或哲学家们,都惨遭这种酷刑的折磨。
启蒙运动使历史文化的面貌焕然一新。1764年,凯撒·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在其论著《罪与罚(Dei delitti e delle pene)》中谴责道,酷刑本身凶残无比而结果却徒劳无益:“罪行一经判定,再施加其他刑罚将是多余,因为罪犯已然伏法;而如果罪名不确定,那么就更不应对罪犯滥加酷刑,因为根据法律程序并不能确定罪行成立。”
1740年,普鲁士成为第一个拒绝酷刑的国家。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也重新申明人权的意义,认为每个人都有上天赐予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然而,“国家的理智”却始终凌驾于公正之上:直至19世纪,法国警察仍然秘密使用某些药物,以迫使疑犯交代罪行。
20世纪堪称酷刑史上最黑暗的时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年—1918年)中,土耳其人在亚美尼亚村庄的暴行惨绝人寰:有些妇女在惨遭40多名士兵强暴以后,又被撕去了眉毛,拔掉了指甲,有的还被切掉了乳房;而对于男人,则是残忍地砍掉其双脚,并用铆钉在残肢上钉上马掌。
从1933年到1945年间,欧洲的纳粹分子对囚犯实施了大量的酷刑:他们将犹太人、吉普赛人、同性恋者以及持不同政见者遣送到集中营并加以灭杀;他们使用极其沉重的大棒锤打(甚至多达800下)囚犯,还在其生殖器上熄灭烟头,或一根一根地拔掉囚犯的指甲……
同时,囚犯们还被当作生物实验品而遭遇残暴的活人实验:真空室、长时间的肢体冷冻、绝育试验与阉割等;更可怕的是,在摧残囚犯的肢体之前,纳粹分子会先消磨囚犯的意志:用数字与符号替换囚犯的名字、强迫囚犯重复一些劳累而毫无意义的工作、不给食物令其饥寒交迫……直至彻底摧毁囚犯的尊严与意志为止。
美国
20世纪中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然而和平并未终止人们的施暴行径。冷战期间,美国在1963年制定过一部反间谍审讯指南,《库巴克(Kubark)》,其中就对犯人的精神控制提出了“DDD”症状(Debility、Dependency、Dread三个单词的首字母)一说,即虚弱、依赖和恐惧:在审讯中,施刑的一方会利用感官刺激(受审人被置于无光或强光,无声或连续噪音的环境)影响受审人的身体机能;通过药物以及各种折磨手段(比如在满是臭水的恶劣环境中连续站上几个小时) 使受审人进一步身体及意志衰弱。他们在操作上十分谨慎,从而不会给之后第三方的身体检查留下痕迹。这部手册后来受到舆论的巨大压力:有关组织强烈谴责酷刑已成为“一种国际现象……那些不断更新的酷刑工具也不断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
从2005年至2009年,美国中央情报局(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CIA)向一家公司支付8000万美元,为中情局“设计酷刑”。该公司为中情局设计了“水刑”、“打脸”、“模拟葬礼”等酷刑。
中情局把超过80%的审讯项目外包给这家公司,中情局还向该公司支付100万美元,保护该公司及其雇员免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告称,这家公司由两名美国前空军心理学家运营,他们没有审讯或反恐经验。
2014年12月9日,美国议院公开的只是报告中一份近500页的概要,而全长6000多页的报告全文尚未全部解密。该报告质疑这两名心理学家的资质,指控他们违反职业操守。这名为“CIA拘押与审讯报告”,里面详细记录了自“9·11”事件以后,美国中央情报局如何利用“水刑”、关禁闭、剥夺睡眠等残忍手段从恐怖嫌犯口中获取情报。整个报告耗时5年、耗资4000多万美元。美国参议院情报委员会主席称,这两名心理学家设计的系统对一些被中情局关押的人构成了严刑逼供。
战争应用
酷刑变成一种全球通用的审讯方式,它被用于美国发动的越南战争(60年代)、希腊的上校政权斗争 (60年代)、英国与爱尔兰共和军的战争 (70年代),以及阿根廷(1976年—1983年) 与智利(1973年—1990年) 的酷刑室。当然,最近的例子是美军在关塔那摩的虐囚事件。
古代刑具
据明史记载,锦衣卫常用的刑具有18套,一般来说,只要犯人被抓进来,18种刑具都要受过一遍。犯人很难经受“全刑”(就是让犯人按顺序经受械、镣、棍、拶、夹棍)五种酷刑的,锦衣卫还创造不少新刑法拷打犯人,都是一道鬼门关。
《明史·刑法志》说:“刑法有创自明而不衷古制者,廷杖,东厂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未造而极。”编撰《明史》的清人批评明代不遵守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创造许多惨绝人寰的刑具,到明末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类型
械刑:“坚木为之,长尺五寸,涧四寸许,中凿两孔着臂上,虽受刑时亦不脱,入狱则否。”
意思:械刑的刑具是用坚硬的木材做成,长一尺五寸、宽约四寸,中间凿两孔,固定在犯人的手臂上,无论如何受刑,犯人也无法挣脱,饱尝着痛苦。
镣刑:“铁为之,即锒铛也。长五六尺,盘左足上,以右足受刑,不便故也。”
意思:镣刑刑具则是铁制的,也称“锒铛”,长约五六尺,盘在犯人左脚上固定,然后,锦衣卫在犯人右脚上用刑。
棍刑:“削杨榆条为之。长五尺,曲如匕,执手处大如人小指,着肉处径可八九分。每用棍,以绳急束其腰,二人踏绳之两端,使不得转侧,又用绳系两足,一人负之背,立使不得伸缩。”
意思:棍刑的刑具是把杨树和榆树树条削成的,长五尺,弯曲如匕首,执手处有人的小指那么大,着肉处直径八九分,用棍施刑时,先用绳子束紧犯人的腰部,两名卫士踩着绳子的两端,使犯人无法躲避,这才用刑。
拶刑:“杨木为之。长尺余,径四五分,每用拶,两人扶受拶者起跪,以索力束木之两端,随以棍左右敲之,使拶上下,则加痛。”
意思: 拶刑的刑具是用杨木做的,长一尺有余,直径约四五分,是一种夹手指的刑具。每当用拶子施刑时,两名卫士挟着犯人,用细绳锁紧犯人的手,其他人用硬棍左右敲击,使拶子上下夹紧,犯人痛不欲生。
夹棍刑:“杨木为之。二根长三尺余,去地五寸许,贯以铁条,每根中间各帮拶三副。凡夹人,则直竖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以绳,仍用棍一具支足之左使不移动。又用大杠一根,长六七尺,围四寸。已上者,从右畔猛力敲足胫。”
意思:夹棍刑的夹棍是用杨木做的,两根夹棍各长三尺余,离地五寸许,中间贯穿铁条。夹人的时候,将犯人脚固定,上面快速束紧绳子,再用一根棍支牢足底,使犯人不能动,接着用一棍大杠,长约六七尺,从右边猛力敲击犯人的足胫,受刑者顿时就会痛昏死过去。
挺棍:未知。
刺心:未知。
脑箍:武则天时期酷吏索元礼发明了一种铁箍,给犯人套在头上,在铁箍和头皮的空隙加木楔,有铁锤敲打。铁箍越收越紧,受刑者疼痛如刀劈,甚而至于头颅开裂脑浆溢出,此种刑具便叫脑箍。宋代的脑箍是用结实的绳子箍住头部,再加钉木楔。
烙铁:用烧红的铁烫人。
一封书:已经不可考。
鼠弹筝:把人的手指张开,固定!用一种有韧性的皮带反复拉直然后松开抽弹十根手指指关节的位置,刚开始没什么,长时间打下去血肉模糊,十指连心,比剁掉手指还痛苦!
拦马棍:未知。
燕儿飞:已经不可考。
灌鼻:用烧酒或者醋往鼻子里灌。
钉指:用竹签或钢钉钉手指
鞭背: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乱打覆打、鞭脊背。
伤两踝: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乱打覆打、打脚踝。
弹琵琶:将人犯按倒在地上,控制住其手脚,掀去其上衣,露出肋骨,用尖刀划开身体,用小锤敲击直接肋骨(也称琵琶骨)。
历史记载
据《明史》卷七十三《刑法志》载:“其最酷者曰琵琶,每上,百骨尽脱,汗如雨下,死而复生,如是者二三次,荼酷之下,何狱不成。”每次用刑下来,囚犯哀声震壁,血肉溃烂,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惨毒难言。所以,当时人一下诏狱,就魂飞汤火,而一旦能从诏狱转送法司,竞觉得不啻于天堂之乐。
中国酷刑
剥皮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 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第三种剥法,小说里倒是见过,不知道历史上有没有。方法是把犯人衣服剥下来,把鱼胶涂在犯人身上,之后粘上麻皮。鱼胶凝固了之后,让人狠狠的撕开,人身上的皮连着肉就被撕下来了。
腰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 ,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唐代时多用来处决谋反者,如陈硕真)。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篡”字才断气。
凌迟
凌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凌迟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清朝末年1905年拍摄的照片,显示为真正的“八刀刑”处决。八刀刑,刽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头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肢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众,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
枭首
就是平常说的砍头。原理是割断脖子,也就是说将头和躯干分离。这种极刑并不是要造成受刑人肢体残缺,而是因为被截去部分相当重要,能导致立即死亡。纵观各种极刑的多样性和残酷性,斩首刑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简单”的死刑。关羽,文天祥,秋瑾,梁山一百单八将中的井木犴郝思文都是被枭首的。《水浒传》原文记载:“……次日,只见小军来报道:‘杭州北关门城上,把竹竿挑起郝思文头来示众。’”
《辞源》于“枭首”条释云:“旧时酷刑,斩头而悬挂木上。”并举《史记》、《后汉书》二例作为书证。
车裂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古代的一种酷刑,用五匹马或牛拉扯裂人的头和四肢,虽然有个“尸”字,但是其真正拉扯的并不是活人而是尸体。五马分尸的出发点就是让人死无全尸。历史上有名的两位受车裂之刑的是商鞅和荆轲,商鞅因为变法得罪秦国贵族,最终被车裂,而荆轲因为刺秦失败,被处以车裂,当然都是死去后被处以刑罚的。
活埋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鸩毒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鸩”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鸩止渴”便是源自于此,常用于赐死情况。
棍刑
即木桩刑,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此刑罚国外常用来处死异教徒,著名的德库拉就对多名异教徒采取此刑处死。
锯割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刑中,就专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里武士而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断椎
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仇恨之极时,往往会想到要打断他的脊椎骨。打断脊椎骨确实是一种很解气的行为,因为人的脊梁骨若是断了,他也就一命呜呼了。在中国历史上,断椎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酷刑。据《商君书·赏刑篇》载,春秋时姬重耳打算明文规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们一同商议。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到,有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怕,他们说颠颉跟随姬重耳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 很大,偶尔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哪?从此人人畏刑守法。
灌铅
在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黑白二相的说法,白相即为地狱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即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与此相似,人间有灌锡或灌铅的酷刑。锡的熔点是摄氏232度,铅的熔点是摄氏327.4度,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汉代广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大发,就向刘去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捞出来,不幸没有死。刘去杖责荣爱,她招认私情,荣爱受刑不过, 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刘去越发恼怒,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 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梳洗
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据《旧唐书·桓彦范传》记载,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
杖杀
杖杀是唐朝政府运用极其普遍的刑罚,是一种用重杖击打屁股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旧唐书 酷吏列传》记载:“笞罚人畏其不死,皆杖讫不放起,须其肿愤,徐乃重杖之,懊血流地,苦楚欲死。”可知道唐朝的法外酷刑杖杀不止是一种屈辱至死刑,而且还是一种折磨到死刑。唐朝的杖杀已经达到一种高超的害人水平。《旧唐书 刑法志》记载唐肃宗时期一次就将“达奚挚、张岯、李有孚、刘子英、冉大华二十一人,于京兆府门决重杖死。”唐朝的杖杀其适用的范围、性质、特点等在唐朝表现得极为复杂,正反映出唐朝法制混乱的现象。公元782年(唐德宗建中三年),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谋反、大逆、叛、恶逆四等,请准律用刑;其余犯别罪合处斩者,今后并请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重杖既是死刑,诸司使不在奏请决重杖限。”敕旨依。唐政府正式宣布以一顿重杖处死方式代替大部分死罪的绞、斩之行刑方式。就是说公元782年杖杀从法外酷刑变成法定正刑,杖杀成为常用之刑罚。
弃市
弃市就是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暴尸街头的一种刑法(原文为“杀之于市,与众弃之”,出自《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这是一种很普遍的刑法在闹世当众杀人可以威慑百姓,但唐朝的御史中丞,司农少卿,司仆少卿(副部长)来俊臣被弃市就有些特别了,来俊臣是唐朝的大酷吏,民众又狠又怕,叛死刑人民大快。《旧唐书 酷吏传》记载“乃(来俊臣)弃市。国人无少长皆怨之,竞剐其肉,斯须尽矣。”《资治通鉴》记载“(来俊臣)弃市。时人无不快其死。仇家争啖俊臣之肉,斯须而尽,挟眼、剥面、披腹、出心、腾踏成泥。”唐朝民众如此表现令21世纪初的文明人不免为唐人之野蛮作风心凉发麻。
枷刑
枷刑本不是死刑,但唐书里记载的巨枷,人戴上去就要痛苦而死了。《旧唐书 酷吏传》记载,“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这名字就令人恐怖,所以才“见之魂胆飞越,无不自诬矣……朝士多因入朝,默遭掩袭,以至于族,与其家无复音息。”“凡囚至,先布械于前示囚,莫不震惧,皆自诬服。”《新唐书 酷吏传》记载,“乃作巨枷,号“翾尾榆”,囚人多死。又仆囚于地,以门牡轹腹;掘地实棘,席蒙上,濒坎鞫囚,不服则挤之坎,人多滥死。……后以铁为冒头,被枷者宛转地上,少迁而绝。” 唐朝枷子种类恐怕是世界上最多的最恐怖的,但万幸唐朝的巨枷,只有唐朝才有……
戮刑
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古时戮刑可以分为两种,生戮和死戮。生戮是先戮后杀,死戮是先杀后戮。在古代,人们将戮刑视为奇耻大辱。《旧唐书 酷吏传》记载:公元694年(武则天长寿二年)唐侍御史“(万)国俊至广州,遍召流人,置于别所,矫制赐自尽,并号哭称冤不服。国俊乃引出,拥之水曲,以次加戮,三百余人,一时并命。”这三百余人当是生戮。《唐会要 卷四十》记载:公元898年(唐昭宗光化元年)“近日用刑。皆隳旧例。多黩斧锧。鲜行鞭笞。今后应天下州县科断罪人。切须明于格律。不得以军法戮人。” 看来 “以军法戮人 ”在唐朝末年已经泛滥成灾了……
老虎凳
老虎凳是中国特有的酷刑,属于反关节酷刑的一种。该刑常见于各类影视作品,即把受刑者双手反绑,呈坐姿被固定在一条长凳上,大腿部位以绳索绑紧,用刑时受刑者脚下被不断垫进砖块,疼痛难忍。
老虎凳的作用在于牵拉受刑者腿部的关节韧带,并造成膝关节脱臼。据记载,受刑者坐老虎凳一般垫上3块砖就会大汗淋漓,5块砖膝关节完全脱臼,人会昏阙。如若将砖块改为烙铁,则疼痛加倍。
抽肠
明初,朱元璋曾对死刑犯人施行抽肠。具体做法是把一条横木杆的中间绑一根绳子,高挂在木架上,木杆的一端有铁勾,另一端缒著石块,像是一个巨大的秤。将一端的铁勾放下来,塞入犯人的肛门,把大肠头拉出来,挂在铁勾上,然後将另一端的石块向下拉,这样,铁勾的一端升起,犯人的肠子就被抽出来,高高悬挂成一条直线。犯人惨叫几声,不一会就气绝身亡。
这算是轻的。明末时候,张献忠抓到的明朝官吏使用的酷刑也有抽肠这一项。做法是,先用刀从人的肛门处挖出大肠头,绑在马腿上,让一人骑著这匹马猛抽一鞭向远处跑去,马蹄牵动肠子,越抽越长,转瞬间抽尽扯断,被抽肠的人随即一命呜呼。
过山龙
李伯元的《活地狱》对此刑如此记载:“是叫锡匠打一个弯曲的管子,扯直了要够二丈多长,把犯人衣服扒光,用管子浑身上下盘了起来,除掉心口及下部两处。锡管上边开个大口,下边开小口,用百沸的滚水,从这头灌进去,周流满身,从那头淌出去。这个开水却不间断。”貌似以前看电视剧《杨乃武与小白菜》中,杨乃武也险些遭受此刑,想来这简直不是受刑,等同枪毙!
头顶钻洞
人类学家在欧洲和南美洲曾发现大量被钻孔的头骨,其历史可追溯到7000至2700年前。头骨中的孔是由人造石器钻出来的。专家们称,这种仪式应用于成年男性。这种仪式虽然流传广泛却极其恐怖,而且仍是人类学中最难破解的谜题之一。是什么人做了这些事情?为什么这样做?或许这是史前的一种酷刑?
最近的研究表明,除了可能引起的痛苦外,这种做法还称不上一种真正的酷刑。西班牙格拉纳(Granada)大学的研究员告诉我们,毫无麻醉的钻孔过程序要持续大约10-15分钟,然而大部分(据研究约占70%左右)头骨被钻孔的人却能够神奇地幸存下来。截至目前最能令人信服的解释是:“头骨钻孔”其实是一种神秘的仪式。然而它的目的却始终是一个谜。
鞭刑
一直以来,鞭打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酷刑。用于实施鞭刑的工具,是边缘非常锋利的硬牛皮带。受刑的部位主要集中在臀部以及背部——这里的肉很厚,不至于将人打死,却绝对够疼。时至今日,位于亚洲的文明国家新加坡仍然在使用鞭刑。
鞭刑的方便之处,首先在于对工具的要求不高,只要一根鞭子就好,实在没有鞭子,柳条、绳子、皮带、电话线等等都可以。
鞭刑的另一个优点在于,占地面积不大。
水落石出
用水灌进受刑者的肚子,使对方肚胀如鼓,仍不停灌注,并不时大力压迫受刑者的腹部或用脚大力践踏,使受刑者呕吐,再灌……如是者三四次后,受刑者将七孔流水,痛苦不堪。
骑驴
这种刑罚不少人听说过。受刑者被脱光衣服,骑在一个顶端锋利如刀的倒V字形装置上,有时甚至会在受刑者的四肢挂一些重物。这种花活儿似乎在一些影视作品中偶有表现,至今仍然被一些心理上具有虐待倾向的人喜好。但据说在西班牙的军队里,直到20世纪这还是他们的“家法”。
虿盆
虿盆是商代的一种刑罚。是在一个大空水池里放上一大堆毒蛇,将作弊官人洗剥干净,送下坑中,喂毒蛇。
头发水
将头发剪下一小醊来,然后剪的碎碎的放进茶水里或酒里,请人喝或强灌下去!请注意!!头发非常不消化,会黏在肠胃道上不但会伤身还会阻碍进食,甚至会人痛苦到在地上打滚,哀号不停,直到头发自然排出体外(这大概需要2个礼拜),这段时间内可会因为哀号不舒服而遭到其到不满殴打,伤上加伤!
踏刑
要踏死一个人也不一定要巨大的重量。处决古代死囚的方法,是把他裹在一张毛毡里,固定在地上,然后让千军万马在上面不断走过,从而把他踩死。
其它
- 敲朴—刑具。短的叫“敲”长的叫“朴”。贾谊《过秦论》:“执敲朴而鞭笞天下。”
- 菹醢—把人剁成肉酱的一种酷刑。《楚辞·九章·涉江》:“伍子逢殃兮,比干菹醢。”
- 斧钺—也称“斧戉”、“鈇钺”。古代军法用以杀人的斧子。《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甲兵:指臣有大逆,则被甲聚兵而歼之。也泛指刑戮。《汉书·苏武传》:今得杀身自救,虽蒙斧钺汤镬,诚甘乐之。”
- 斧质—古代腰斩人的刑具。质:也作“锧”。垫在下面的砧板。《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君不如肉坦伏斧质请罪,则幸得脱矣。”
- 殊死—斩首之刑。《汉书·高帝纪下》:“今天下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下。”
- 黥—古代的一种刑罚。用刀刺刻犯人的面额,再涂上墨,也叫墨刑。《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
- 膑—古代剔去膝盖骨的一种酷刑。司马迁《报任安书》:“孙子膑脚”。
- 笞—用竹板或荆条打人脊背或臀部的一种刑法。《汉书·刑法志》:“加笞与重罪无异。”重罪:死刑。清·邵长蘅《阎典史传》:“犯法者鞭笞贯耳不稍贳。贳(shì):饶恕、宽免。
- 炮烙—相传殷代的一种酷刑。用铜柱加炭使热,令犯人行其上,顿时血肉焦糊。方苞《左忠毅公逸事》:“久之,闻左公被炮烙,旦夕且死。”
- 汤镬—古代的一种酷刑。将人投入沸水煮死。《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臣知欺大王之罪当死,臣请就汤镬。
- 大辟—古代的一种死刑,砍头。清·方苞《狱中杂记》:“惟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
妇刑
许多审讯者挖空心思设计出了一套套专门对付女人的刑法,他们将其统称为“妇刑”。
妇刑,对受刑人造成的伤害,都是令人发指的,完全可以称得上是“兽刑”。
无论什么样的刑讯,第一步总是共同的──就是首先剥光受刑人的衣裤,让其裸露出全身肉体。无论男人还是女人,受刑时几乎没有不是光着身子的。这样做,绝不仅仅是便于打手们施刑,更重要的是利用受刑人的羞耻心理,对其施加精神上的折磨,既能满足打手们的卑劣欲望,也能达到刑讯的目的。尤其对女性犯人的刑讯,剥光衣裤更是一套固定的程序。
打手们在审讯女犯时,往往问不上几句便会以剥光衣裤相威胁。如果女犯拒绝招供,打手们接下来就要实施刑讯的第一步──将女犯的衣裤剥光,对其赤裸的肉体施加各种凌辱,或者让她们光着身子观看对其他犯人的刑讯,以此来造成女犯的羞辱和恐惧心理、摧垮她们的意志。
对于一个女人、尤其是年轻女性来说,没有什么比脱光衣裤、赤身裸体地经受刑讯更让人难以忍受的了。当女犯人光着身子站在审讯者面前,任凭他们肆意羞辱而无法抗拒,想到即将遭受的远非是一般的严刑拷打时,她们感受到的是一种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这种折磨是任何一个女人所绝难忍受的。待到女犯羞辱不堪、精神极度紧张恐惧之时,打手们再施展出各种毒辣手段,对她们赤裸的肉体施加折磨,这样她们就会感到无法忍受,从而收到比一般严刑拷打更满意的效果,以达到刑讯的目的。
吊手指
就是用细绳或铁丝将女犯双手的大拇指捆扎在一起,悬挂在刑架或房梁上,然后将吊绑女犯双手的绳子慢慢地向上拉,最终使身体的重量全部落在两个大拇指上。这种刑法是很能折磨人的,常常两三分钟便会使受刑人大汗淋漓、浑身颤抖。这时,无论对女犯施加什么样的手段,她都无法抗拒。
吊奶头
这是专门用于女犯的刑法,即用细绳拴住两个奶头,将女犯悬吊在空中,仅仅让两个脚尖着地。
吊半边猪
将女犯一侧手脚的拇指(拇趾)捆在一起,然后悬吊起来,在另一侧手脚上悬挂重物。
吊鸭子凫水
用绳子将女犯的双脚捆扎在一起,头朝下倒挂起来,然后将其身体不断浸入水中,当女犯被呛得即将昏迷时,再将其拉出水面。如此反复进行,受刑者极难忍受。
倒挂金钟
用绳子捆住女犯的一只脚吊起来,然后将另一只脚和双手从背后捆绑在一起,使其身体倒悬于空中。
飞机挂炸弹
先将女犯的衣裤剥光,然后将其双手和双脚的拇指(拇趾)从身后捆扎在一起,面朝下悬吊起来(有的还用特制的铁钩勾住女犯的鼻孔悬挂于梁上,迫使其仰起头来)。行刑者一边审问,一边推动受刑人身体,使其在空中摇荡,这叫做“坐飞机”;如果此时女犯仍不招供,接下来便实施第二步:将两只竹编的小筐分别吊挂在女犯的两个乳头上,然后不断向筐内加入砖头、石块等重物,这称为“挂炸弹”。
在上述刑法的基础上,一些人还进一步发挥想像,不断创造出新的花样。由于女性忍受疼痛的能力较弱,有些在审讯男性犯人时不屑使用的刑具,在对女犯的刑讯中却被大量采用。
跳美丽舞
为了借刑讯之机更充分地发泄兽欲,刽子手们不满足于折磨女犯的肉体,而是想方设法使刑讯过程变得更富刺激性。于是,一些人别出心裁地想出了各种花样。所谓“跳美丽舞”,就是将女犯的衣裤脱光,吊起双手,然后在脚下放上一张通了电的铁板。在强烈电流的刺激下,女犯会禁不住狂喊惨叫、赤身美丽在铁板上剧烈跳动。那样一种场面,不仅残忍无比,而且极具刺激性。
破身
一种针对处女的酷刑。古代一些贪官酷吏为了自己的目的,强行破坏女犯的处女之身。要么指使凶猛男犯或下属强奸、轮奸女犯,要么指使几个粗壮女人捉住女犯,剥掉衣裤,用一小木棍插进女犯阴部,鼓捣几下,使女犯处女膜破裂。传说《杨乃武与小白菜》中的小白菜就惨遭此刑。
阴刑
所谓阴刑(淫刑),是指那些专对女性阴部即生殖器官所施加的种种折磨,这是所有妇刑中最残酷和最令人发指的刑法。
通过前面所例举的事例不难看出,出于极其卑鄙的目的,刽子手们在刑讯女犯时,一般不采用过于剧烈的刑法,而是针对女性的生理特点,专挑女人身上最敏感、最脆弱和最富刺激性的部位用刑。其中除了乳房之外,女性生殖器官是用刑最集中的部位,几乎一半的妇刑都是针对这一特殊部位进行的。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不言自明的,这就是大多数审讯者都具有一种性虐心理,他们审讯女犯绝不仅仅是为了获取口供,而是借审讯之机、通过对女性肉体的折磨来寻求刺激和发泄兽欲。同时,也由于生殖器官是女性最敏感和最感珍惜的部位,对这一部位施刑,任何女人、尤其是未婚的年轻女性都难以忍受,所以往往能起到奇效。
滕条抽阴户
这是德国人发明的一种妇刑。行刑时,首先剥光女犯的衣裤,将其上身捆绑在椅子上,然后由两人分别提起女犯的双腿,向两侧打开(或者用绳子捆住双脚向上吊起)。接着,行刑者手持滕条照女犯的阴部使劲抽打,待打得皮开肉裂之后,再将盐水或酒精洒在伤口上。
钢丝捅尿道
与上面刑法类似,将女犯的双腿打开,然后将一根细长的钢丝插入女犯的尿道,向里面猛戳乱捅。由于女性的尿道狭窄而短小,在钢丝的捅扎下,不仅会产生极大痛感,而且会使神经产生竭斯底里的颤抖。
火烧曹营
用打火机或火柴烧烤女犯的阴部,或者将火柴、纸卷等插入阴道后用火点燃。
刷洗阴沟
用牙刷或特制的铁刷子伸入女犯生殖器,在阴道壁上用力摩擦,然后再向里面注入盐水或辣椒水。
冲下水道
将胶皮管子插进女犯的阴道,然后接在自来水龙头上,开足水向里冲灌。有时也将胶皮管子接在装满辣椒水的橡皮球上,然后挤压橡皮球,使辣椒水进入女犯的阴道。
拉大绳
这是中国土匪发明的一种刑法,即是将女犯剥光后吊起,然后将拧成股的麻绳夹在女犯的两腿之间,由人在前后拉动,直拉得女犯的阴部血肉模糊。
老鼠钻洞
将装着老鼠的大口瓶扣在女犯的阴道口,然后用火烧烤瓶子。为了躲避灼热,瓶内的老鼠便会连嘶带咬地钻入女犯的阴道。
生孩子
这是东南亚一带常用的妇刑。刑具是一种伸缩性很大的特制胶管,用刑时,将胶管未开口的一端抹上润滑油,插入女犯的子宫。然后用气筒朝另一端打气,待插入子宫内的胶管如皮球般膨胀起来之后,再慢慢地向外拉出。
虎豹嬉春
行刑时,将女囚与猫鼠同困于麻包袋中,向其中抛入点燃的炮竹,受惊的猫鼠会撕咬女囚将至遍体鳞伤,而后施刑者将在其伤口上淋洒盐水……类似的刑罚见于古代欧洲对基督徒的酷刑。不同的是,施刑者将一口大铁锅扣在受刑者的腹部,锅里关着几只活蹦乱跳的老鼠。然后他们给铁锅加热,闷在锅里的老鼠会迫不及待地要逃出来,以致挖穿受刑者的肚皮。
除上述刑法之外,用棍状物捅扎女犯的阴道,更是一种使用十分普遍的妇刑。在此基础上,一些刽子手还进一步发挥创造,发明了许多特制的刑具和特殊的刑法。总之,上面所列举的只是近百种妇刑中最一般和极特殊的例子,但仅此便可以看出,一旦人的兽性毫无节制地迸发出来,各种悲剧便会发生。更能让我们认识到独裁者的本职——为了目的不择手段。而在这中间,最悲惨的莫过于女人。所以说女烈士不是那么好当的。
针刑
上述使用审讯男犯人的刑具其中的一种,其特点是简单、省力、疼痛感极强。最常用的针刑有下面三种:一种是刺指甲缝。行刑前,先将女犯的双手固定在木架、椅子扶手等物体上,迫其十指伸直。然后,将缝衣针一根根地从手指甲底下刺进去,刺一根,问一句,直到招供为止。这种刑法的疼痛感极强。俗话说“十指连心”,手上扎根刺尚感疼痛,而寸把长的钢针刺进手指,那种疼痛是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在“中美合作所”集中营,女员江竹筠便遭受过这种毒刑,只不过刽子手们用的不是钢针,而是削尖的竹签子。另一种是刺乳头。乳房是女人身体最脆弱、最敏感的部位之一,被称为女人的“命根子”。对女犯的乳房施刑,是行刑者惯用的一手,而钢针刺乳头又是最常用的一种妇刑。
一般情况下,打手们都是用大号缝衣针扎刺女犯的乳头。一场刑讯下来,女犯的两个乳头常常被扎得鲜血淋淋、惨不忍睹。如果这一招不能奏效,打手还会将更粗更长的钢针钉入女犯的乳房深处,从而对女犯的身体造成更大伤害。除了刺手指和乳头之外,一些更为狠毒的打手为了发泄兽欲、使受审者开口,还常常用钢针刺女犯的阴蒂。人们都知道,生殖器官是女人身体最珍贵、最脆弱的地方,而阴蒂又是女人性神经最集中和身体最敏感的部位,当尖利的钢针刺入阴蒂时,那种疼痛足以使受刑者神经产生歇斯底里的颤抖,任何女人都绝难忍受,能起到极佳的刑讯效果。同时,这种酷刑对行刑者产生的感官刺激也异常强烈,行刑者可以从中获得极大快感。凡是女人身上的敏感部位,都可以用来施加这种毒刑。
烙刑
最古老的酷刑之一,早在中国殷商时代,纣王和他的宠妃便发明了一种称之为“炮烙”的刑法,即将受刑人赤身捆绑在用炭火烧红的铜柱上。当然,“炮烙”毕竟是一种极刑,只是在治人死罪时才采用。而在审讯人犯时,一般是将受刑者的衣服脱掉,然后将烧红的炭块放在身上,或者用烧红的铁条烙烫犯人的肉体。现代法西斯发挥得淋漓尽致,不但刑具种类繁多,而且手段也更加残忍。许多刑讯者还针对女性的特点,发明了一些专门用于女犯的烙刑。刑具有烙铁、菸头、蜡烛、灯泡等等,凡是能够产生灼热的物体,都可以用来对女犯施刑。例如:用烧红的铁条或点燃的香菸头烙烫女犯的乳头、大腿、脚心、阴唇等敏感部位;用点燃的蜡烛流下的烛液滴在女犯的上述部位;或者将电灯泡接上电源后塞进女犯的阴道,利用灯泡产生的灼热烙烫其身体最脆弱的部位。
电刑
可以说是各种酷刑中最“现代化”和最“科学”的一种,它的特点是可以造成受刑人极大的痛苦,这种痛苦与其它刑法造成的疼痛不同,是极其难以忍受的,即使是再坚强的人,在强烈电流的刺激下也会禁不住狂喊嘶叫。同时,电刑还可以造成受刑人神经系统的紊乱,使其不由自主地招供。一个人如果遭受两三次电刑,便会变得神情呆滞、反应迟钝,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另外,电刑还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持续进行,不会像有些酷刑那样,当痛苦达到极点时会产生麻木的感觉。当对受刑人反覆施用电刑时,其痛苦程度将会一次比一次强烈,而且如果掌握得好,即使受刑人痛苦到难以忍受的地步,也绝不会昏迷过去,这对刑讯是十分有利的。
开始时,电刑所用的刑具是普通的手摇电话机,行刑时,用导线将受刑人的身体和电话机接通,利用手摇发电机发出的电流来刺激受刑人的肉体。后来发明了专门的电刑设备,电流和电压可以任意调节,从而使电刑更加方便可靠。女性犯人,电刑更是一种难以忍受的毒刑。审讯者为了满足其卑劣心理和更好的刑讯效果,对女性施用电刑时,不但仍旧剥光她们的全身,而且常常采用一些特殊的手段,其残忍程度更加令人发指──打手们在对女犯施刑时,一般不是将电线接在手指上,而是选择女犯的乳头、生殖器等敏感部位用刑,不仅能起到更好的效果,也能顺便借此来发泄兽欲、寻求刺激。
如果没有亲眼目睹,人们很难想像得出女性遭受电刑是怎样的一种场面:女犯人被剥去衣裤、光着身子躺在刑床上,手脚被皮带紧紧固定住,电极接在乳头上或者插入阴道中,强烈的电流刺激着她们身体最脆弱、最敏感的部位,使她们赤裸的肉体发出剧烈颤抖。在这种酷刑下,即使是再坚强的女性,也往往被折磨得泪流满面、发出阵阵撕心裂肺的狂叫。抗日民族女英雄赵一曼烈士被俘后便遭受过这种酷刑的折磨。据敌伪档案记载,日本宪兵为了逼迫赵一曼供出抗联的机密和党的地下组织,对她进行了残酷的拷问。刑讯前后进行过四次,采用的酷刑多达二十几种,其中就包括电刑。那是在第二次刑讯中,日本宪兵将赵一曼的手脚从背后绑在一起,将其一丝不挂地吊在刑架上(当刑讯一开始,日本宪兵就将赵一曼的衣裤全部剥光,这一事实在文学作品中没有得到真实反映),然后将电极一端夹在赵一曼的乳头上,另一端插入阴道内,对她施以惨绝人寰的电刑。据当时的审讯记录记载,在两个多小时的刑讯中没有喊叫一声的赵一曼,这时忍不住“发出厉声惨叫”,而且“叫得越来越厉害,身体剧烈抖动”。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刑法是何等地残暴和难以忍受,所以效果也更好。
日本酷刑
穿胸
这种刑法一般是在战时对待敌国女性战犯的。这种刑法不是我们想象的从胸口刺进去,而是用蒂尖的铁棍从侧面穿透胸部,然后挂在木竿上面示众。
剖腹
日本古代有女性忍者,执行任务失败被抓之后,一般不让她自杀,而是剥光了衣服放在木板上,然段用尖刀从胸骨中间拮进去,一直划到小腹部,之后内脏都会流出来,惨不忍睹。
铜烙
这是一个比较严厉的刑法,一般用于通奸的女人。道具是一个铜棍,插在炉子上面,炉子烧热,铜棍就会烤的通红。把女犯人绑在架子上面,然后把阴道对准棍慢慢放进去。
捆绑
日本战国时代,抓到敌国女人之后用一种韧性很好的钢绳捆起来,而且捆的很紧,绳子末端穿一个铁环,然后用一个类似于辘轳的东西拽那个钢绳,最后犯人的骨头都会被勒断。
板烧
这个刑法类似于烧烤。即把钢板烧热,然后把犯人剥光放在上面。直到烤熟。
开颅
把犯人锁在铁箱子里面,只漏出头部。然后用一个大锤子砸下去,后果可想而知。
挖胸
把女犯人的胸部用利刃割下喂狗。
万箭穿身
把犯人绑在一块大木板上,然后就有10几个弓箭手站立旁边。行刑官下令射在哪里,马上就会有如雨点般的弓箭射在犯人的那个部位。
砧板拖
中间放一块铁板,上面有密密麻麻的突起的小铁块,一般比较锋利,是铸造时铸的。两匹马拉着犯人在上面来回拖拽——当然犯人要赤身裸体。
断指
把犯人的10根手指截下,不过不是用刀砍,而是生生拽下来。很多犯人受刑之后都死于剧痛。
绞刑
这个刑法有点特殊,不是把人吊起来,而是用绳子缠住犯人脖子,然后有两个人拽两头,直到犯人断气为止。这个刑法还比较人道。
杖腹
把犯人四肢分开,成“大”字型绑住,然后用木棍击打腹部。结果往往是子宫破裂,内脏碎裂,大腿下面好多血。
带电毒气
这个刑罚多见于租界内的监狱中,夫妻共同犯罪时使用,因此对中国妇女的该种刑罚非常罕见。
将夫妻背对背捆绑于垂直于地面的粗铁棍上,两手交叉捆绑,所有门窗关闭,在天窗处释放高温毒气(如气态的浓硫酸、浓盐酸)并通过特别转化使其毒气带正电荷,粗铁棍带负电荷。夫妻双方就被带正电荷的毒气和带负电荷的粗铁棍电死。
反酷刑的公约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UNCAT)在1987年6月时生效。其中与反酷刑最惟相关的是第1、2、3条以及第16条的第一段。
第1条
- 为本公约的目的,“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於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 本条规定并不妨碍载有或可能载有适用范围较广的规定的任何国际文书或国家法律。
第2条
- 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 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汤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 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第3条
- 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 为了确定这种理由是否存在,有关当局应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考虑到在有关国家境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
第16条
- 每一缔约国应保证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未达第1 条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特别是第10、第11、第12 和第13 条所规定义务均应适用,惟其中酷刑一词均以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字代替。
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附加议定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附加议定书(OPCAT)於2006年6月22日时生效,其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UNCAT)」的一个重要的附加条约。该议定书的第一条便说明:「本议定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由独立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对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进行定期查访的制度,以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每一个批准本号议定书的国家,根据第17条之规定,有义务保持、指定或设立一个或多个独立的国家防范机制,负责在国内层级防范酷刑。
罗马国际法院
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创设了国际刑事法院(ICC),处理关於个人触犯种族灭绝、战争罪、侵略罪以及危害人类罪的刑事诉追。本规约定义「酷刑」是指「故意致使在被告人羁押或控制下的人的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但酷刑不应包括纯因合法制裁而引起的,或这种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痛苦。」该规约的第7条认为,「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酷刑将构成「危害人类罪」。 另外,该规约第8条规定认为,在特定情况下,酷刑也可能构成「战争罪」。
国际刑事法院於2002年7月1日时正式成立。其仅能追诉在此之後所发生的犯罪行为。且国际刑事法院只在本规约对该国生效後实施的犯罪行使管辖权,除非该国已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提交声明。国际刑事法院是设计来补充现时已存的国家司法系统:其仅能在该国对於相关犯罪不愿意或无法调查或起诉时行使其管辖权。因此可知,就各该犯罪的优先调查和处罚的权力仍然保留给各个国家。
日内瓦公约
四个日内瓦公约提供落入敌人之手的人适当的保护。 该公约并未清楚的将人界定为「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日内瓦第4公约将人分为「伤、病战斗人员或非战斗人员」和「不参加战事及虽居住在该地带内而不从事军事性工作之平民」。日内瓦第三公约则分为「冲突之一方之武装部队人员及构成此种武装部队一部之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冲突之一方所属之其它民兵及其它志愿部队人员,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之在其本国领土内外活动者」、「自称效忠於未经拘留国承认之政府或当局之正规武装部队人员」、「伴随武装部队而实际并非其成员之人,如军用机上之文职工作人员、战地记者、供应商人、劳动队工人或武装部队福利工作人员」、「未占领地之居民」
第三(GCIII)和第四(GCIV)日内瓦公约是对於武装冲突的受害者而言最相关的条约。两个条约的第3条皆有著相似的文字: 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之场合,「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条约中也规定,不得有任何「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或是「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的行为
日内瓦第四公约的规范范围几乎涵盖了国际武装冲突的平民,且规定他们通常是「被保护的人」。且在第32条之下,被保护的人有免於受到「谋杀、酷刑、体刑、残伤肢体及非为治疗被保护人所必需之医学或科学实验」以及「非战斗人员及战斗人员施行之其他任何残酷措施」的保护。
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范则涵盖了在国际武装冲突中的战俘之待遇。其於第17条特别规定,「对战俘不得施以肉体或精神上之酷刑或任何其它胁迫方式藉以自彼等获得任何情报。战俘之拒绝答覆者不得加以威胁、侮辱,或使之受任何不快或不利之待遇。」第三公约对於「战俘」的规定相较第四公约对於「平民」的保护而言较少有豁免事由。在国际武装冲突中被掳获的敌军武装人员皆自动受到日内瓦第三公约的保护,且违日内瓦第三公约之下所称的「战俘」,除非他们已经由有权审判的法庭审判後,才不具有「战俘」身分。(日内瓦第三公约第5条)
其他公约
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标准最低规范(1955年),「体罚、暗室禁闭和一切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惩罚应一律完全禁止,不得作为对违犯行为的惩罚。」 另外,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也明白的禁止酷刑以及「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欧洲部分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4条 禁止酷刑
1950年冷战以後,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该条约乃基於世界人权宣言而来。其於内容中设立了一个法院去解释该条约,且其第三条「禁止酷刑及不人道的待遇」中便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加以酷刑或使其受到非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惩罚。」
1987年11月26日,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在斯特拉斯堡举行会议,并且签订了欧洲禁止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公约(ECPT)。而就此公约其後又有两个议定书修正之,并且於2002年3月1日生效。本公约建立了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来监督各个成员国对於该公约的实行状况。
另外,在2000年时签订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中的第4条也规定:「不论何人均不得被施以酷刑或不人道或羞辱之待遇或惩罚。」
美洲部分
美洲禁止及处罚酷刑公约(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to Prevent and Punish Torture)目前已经由美洲17个国家批准,且於1987年2月28日时生效。其对於「酷刑」的定义比联合国反酷刑公约还要广阔。其定义:
第2条
- 为本公约的目的,酷刑应被理解为为了刑事调查的目的,作为恐吓手段、体罚、预防措施、刑罚,或为任何其他目的,使某人遭受肉体或精神上的疼痛或痛苦的行为。酷刑还应被理解为意在抹煞某人的人格或减低其体能或精神的方法,即使这种方法不造成肉体的痛苦或精神的创伤。
- 酷刑的概念不包括因合法手段所固有的或纯因这种手段所引起的肉体或精神上的疼痛或痛苦,但这些手段不包括本条所指的行为或方法之使用。
非洲部分
於1986年10月21日生效的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利宪章中对於酷刑的禁止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的第5条规定:「每一个人的固有尊严有权受到尊重,其合法地位有权得到承认。对人的一切形式的剥削和侮辱,尤其是奴隶制度、奴隶买卖、拷打及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污辱性的刑罚和待遇。均应予以禁止。」
各国法律
各个批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都有义务使公约的内容成为其内国法的一部分。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便正式明文禁止酷刑。
英国在大约1640年时废除酷刑(踏刑除外,英国直到1772年才废除此种刑罚),蘇格兰於1708年,普鲁士於1740年,丹麦在1770年左右,奥地利於1776年,俄罗斯於1801年,巴登於1831年,日本於1873年时皆废除了酷刑。
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其成文法更明文规定酷刑为犯罪的一种。
美国将此种禁止酷刑的保护透过第五修正案纳入美国宪法之中,透过「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执法机关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对其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另外,美国宪法的第八修正案禁止「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而其更进一步的被解释为禁止酷刑的使用。最後,18 U.S.C. § 2340 以下,定义并禁止美国以外的酷刑。
由於美国宪法承认国际习惯法,以及国际法,美国的外国人损害赔偿请求法也为在美国国内受到酷刑的被害者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值得注意的是,就美国法律下关於施虐者的身分定义,是由1980年一个有名的判决而来,Filártiga v. Peña-Irala,630 F.2d 876 (1980)。其认为,「施用酷刑的人就像海盗和奴隶贩子一样,是全人类的敌人。」
社会评价
酷刑不仅基於人道及道德而受到非议,另一方面,藉由施用酷刑而取得的证据也被认为是不可靠的,且容忍或使用酷刑将使一个机关腐败。
20世纪80年代,意大利著名编剧,作家莱奥纳多·莎沙(Leonardo Sciascia)曾说过:“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没有哪一个国家明文允许酷刑的存在,但这却不代表人人都厌恶它。”
中国的鲁迅对酷刑的评价似乎更具讽刺:“残忍智慧酷刑的方法,却决不是突然就会发明,一定都有它的师承或祖传,‘酷刑’的发明和改良者,倒是虎吏和暴君,这是他们唯一的事业,而且也有工夫来考究。”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坚持酷刑违反了最基本人道法的观点,是对人道法尊重人类生命和尊严基本原则的违反。该组织认为,酷刑带来的影响包括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其中心理影响可能大于生理影响,并具有长期性。为保证被拘留者和关押者受到人道对待,该组织定期与当局政府合作,对被拘禁者进行探视,并在可能情况下向当局施压,以便停止可能存在的酷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