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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古代奇葩的法律,长的矮犯罪可以被免除

四十八史
2021/02/17 09:46

自从律法诞生以来就一直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工具,尤其是在古代律法更是一种维护统治的重要武器。随着王朝的不断更替,统治者不断变化,律法同样也在更新换代,可在变更中也不乏出现一些奇葩法律

比如在秦朝,《秦律》就规定,“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以上为“大”(成年人),这个标准以下的即为“小”(未成年)”意思就是男子六尺五寸,女子六尺二寸以上的被定义为大人,在这个标准之下的则为小孩。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就有一个案例,有人挑唆别人犯罪,但是这个被挑唆的人由于身高没到成人标准,所以被定义为小孩,所以就免除了对他的惩罚。果然浓缩才是精华。

朱元璋一统天下后,就推出了一个较为奇葩的规定,那就是:监察御史出行不准骑马,最多能骑个驴。所以那时候能在大街上看见衣冠华丽的官员骑个驴在逛街。

明朝武宗朱厚照在位期间,因为自己姓朱,所以就觉得百姓们吃猪不就是在吃自己嘛,于是他就下令,全国上下禁止吃猪。猪:谢谢,“我”也是这么想的!

我们都知道是科举制是在隋朝时期被发明的,但是鲜有人知道,那时候如果参加科举的人没有考上的话会有什么惩罚。在隋朝,但凡科举落榜的人,都必须要喝掉一升的墨水,字迹写的潦草的,也要喝一升墨水。那么问题来了,一个人既落榜了,字迹也潦草,请问他喝饱了没?

或许在其他朝代,兄弟朋友们聚在一起喝喝小酒估计也没什么,但如果在西汉,那可就犯事了。西汉律法明确规定“三人以上,无故聚众饮酒,罚金四两”。不要以为这没什么,《史记》编纂者司马迁就是因为交不起罚金,所以才被汉武帝处以宫刑的。

汉朝还有个规定:凡年满十五周岁的女子,若是还没有婚配,那就罚600钱的罚款。同样在唐朝,如果男子年满二十岁,女子年满十五岁,还没有娶亲或嫁人的,将受到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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